您目前的位置:首页 > 新闻中心 > 专题专栏 > 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 > 正文

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典型案例的通报(三)

时间: 2025-02-20 18:42:27
来源: 咸阳市教育局
【字体: 打印

为持续巩固“双减”成效,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,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违规培训行为,维护学生及家长权益,现将2024年第四季度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典型案例通报如下:

案例一

10月26日,秦都区教育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,位于启迪国际创客三楼卓某某,无证无照违规开展高中段学科类培训。根据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第十七条第一、第二款规定,责令停止办学,退还所收学费,并作出处罚10700元的行政决定。

案例二

11月27日,秦都区教育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,位于陕科大咸阳校区勤工俭学楼2-26号内陕西仁人日升科技有限公司,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。根据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,责令立即整改,退还所收学费,给予警告处分,并作出处罚10000元的行政决定。

案例三

12月22日,秦都区教育局接市局转家长电话投诉,位于启迪创客11层的陕西智能乐学科技有限公司,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。根据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,责令立即整改,退还所收学费,给予警告处分,并作出处罚3000元的行政决定。

案例四

10月25日,渭城区教育局接群众电话投诉,位于日月星城B17号楼1单元102室,无证无照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。根据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第十七条第一、第二款规定,责令停止办学,退还所收学费,并作出处罚1094.5元的行政决定。

案例五

12月2日,渭城区教育局接群众电话投诉,位于天基源永和欣苑3单元407室的鸣人教辅托管机构,变相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。根据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,责令停止办学,退还所收学费,给予警告处分,并作出处罚1000元的行政决定。

案例六

11月25日,礼泉县教育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,位于中山街东段民房内,无证无照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。根据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第十七条第一、第二款规定,责令停止办学,退还所收学费,并作出处罚4000元的行政决定。

案例七

12月24日,礼泉县教育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,位于迎恩门广场东侧方辉超市三楼民房内,无证无照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。根据《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》第十七条第一、第二款规定,责令停止办学,退还所收学费,并作出处罚4920元的行政决定。

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